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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22 08:12:27        

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中网-鲁中晨报4月25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张玉杰 王琦)4月25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淄博市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及201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2016年以来,淄博全市***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27件,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25件。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案件89件、商标权案件130件、专利权案件84件;审结323件,其中***89件,调撤195件,调撤率为60.37%。

  典型案例:

  1、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姜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原告曹某某于2010年5月13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剪力墙支撑垫块”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17日***公告,专利号为ZL201030165521.5,专利权至今有效。自2015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郭某某、姜某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审判】***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经庭审比对,本案证据保全取得的水泥垫块与原告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附图相比较,产品均为剪力墙支撑垫块,销售范围与用途、功能完全一致,属于相同的产品。证据保全取得的水泥垫块的各个角度的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形状整体设计相同,对于普通消费者观察能力而言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被告生产的水泥垫块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被告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实其对于与原告上述专利相同的建筑垫块也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被告的建筑垫块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明显晚于原告的剪力墙支撑垫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0年5月13日,因此,被告仍然构成对原告在先权利的***。***根据两被告的主观恶意、生产规模,并参照涉案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对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图案、他人的注册商标、他人已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有图案、装潢作为自己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全部,去申请外观设计。当获得专利权后,相对于同一客体,不同主体享有的不同权利就会相互冲突,在权利行使时必然出现***。因此,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在外观设计***条件中增加了“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强调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本案中,被告虽然对于其生产、销售的水泥垫块也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原告在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早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使用,因此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显***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其依据已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生产的产品同样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对外观设计中在先权利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2、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淄博某真空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原告系发明专利“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3477.9)的专利权人,原告称其于2012年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生产铸造螺旋体毛坯件,该螺旋体是被告真空泵产品的核心部件,同时被告销售带有该螺旋体部件的真空泵产品。经原告申请,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第3号专利侵权***处理决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济南市中级人民***作出(2013)济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书,***维持“鲁知法处字(2012)第3号专利侵权***处理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人民***作出(2015)鲁行终字第63号终审行政***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依据上述行政***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审判】***经审理认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拍摄的录像显示被告公司的车间内存有待加工的带有范线的螺旋转子毛坯件,被告在前述行政案件中主张涉案毛坯件是通过消失模技术(即一次成型技术)铸造而成,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带有“范线”的螺旋转子的发泡塑料模具,称“范线”是铸造前用胶水在发泡塑料模具的中线上粘贴上的,用作加工基准。而“范线”一般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后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被告关于“范线”用作加工基准的说法缺乏合理依据与证据支持,其主张违背一般生产及经营规律。原告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普通铸造工艺中,螺旋体的造型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大批量生产,要求效率和质量及经济性兼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本发明为了克服以上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可以采用普通铸造工艺进行铸造的具有制造简单、使用方便的专用模型”,据此可知,在原告发明专利之外的普通铸造工艺中,螺旋体的造型很困难,在原告已尽***大可能举证、被告主张用消失模技术铸造涉案产品有悖常理的情况下,被告应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等证据解释其铸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否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告***终未说明***到的螺旋转子毛坯件系通过何种技术铸造,也未提交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再现涉案产品铸造技术。故被告无相反证据***前述生效行政***关于“被告构成侵权”的认定。被告行为***了原告发明专利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不服本案***,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原告起诉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为专利侵权行政***(终审),但是根据***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即使有专利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在审理时仍应***审查。故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直接适用行政***所确认的侵权事实,而仍然依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认定:在原告已尽***大可能举证、被告主张用消失模技术铸造涉案产品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本案认为被告应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等证据解释其铸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但被告***终未说明***到的螺旋转子毛坯件系通过何种技术铸造,也未提交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再现涉案产品铸造技术,故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3、原告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情】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杆系“三无”产品,该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完全相同,***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杆”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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